股票入门知识315828u88外汇牌价315骗子投诉网黄金价格
通知公告_包头市昆都仑区科技信息网
 

    您认为昆区科技局有哪些方面做的比较好以及还有哪些不足?如果您有好的意见建议请到留言板留言
     实现政务公开
     实现政务资源共享
     有效开展公共服务
     政务信息透明度不高
     政务资源难以共享利用
     公共服务不到位

 
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包头市昆都仑区科技信息网 >> 通知公告 >> 浏览文章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点击数: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科发[2001]3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区)科技局(科委)、地税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2.民营科技企业人员花名册

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促进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经贸委《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民营科技企业。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民营科技企业的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范 围

第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实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智力、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它不仅包括集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而且包括由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还包括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合资和合作兴办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章条 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除具备工商注册登记所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二)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开发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或有合法的专利、专有技术、科技成果;
(三) 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一年以上,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注册资金;
(四)与本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
(五)每年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技工贸收入的2%以上;
(六)技术性收入占年技工贸总收入的20%以上, 或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40%以上。

第四章 程 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须向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含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本单位人员花名册;
(二)现有专利技术、科技成果鉴定及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书,产品、技术标准、产品质检报告,有关行业资质许可证;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验资证明, 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的证明。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税收登记表副本复印件;
(七)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八)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
第七条 旗、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初审工作,报盟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审,签署意见后,统一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认定。
第八条 已认定的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 由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颁发“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行悬挂。
第九条 已经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后,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持原有关批件到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符合条件者补发“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持“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副本可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第五章 年 检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年检制。每年一次年检, 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同进行年检,办理年检手续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
第十二条 年检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营科技企业年报表、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有关统计表, 以及第五条中第(四)、(五)、(六)的内容;
(二)年度工作小结;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处 罚

第十三条
一、经年检查出企业不再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即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一)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的;
二)拒绝进行年检、统计,不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的;
(三)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有严重违法乱纪、偷漏税行为的。

第七章 变 更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在一个月之内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原认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宣布解散、破产及其它原因终止时,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和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版权所有 © 2006-2008 包头市昆都仑区科技局 包头市昆都仑区科学技术协会 www.kqkj.gov.cn
蒙ICP备07000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