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第二批
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字〔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精神,现将2011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1、企业自评。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工作网”),比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自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评说明》(附件3)。
2、网上申报。企业登陆工作网进行申报。资料填写不全、未上传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的,将一律不予受理。网上申报在8月29日以前完成。
3、初审。将书面初审材料报至盟市科技局、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会。由盟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当地财政、税务、环保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初审。申报材料如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等,应提前声明。
4、上报。由盟市科技局、高新区将初审材料汇总,同时附《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拟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和《续表:企业近三年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情况》(附件1,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张),于9月9日以前上报至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初审材料要求一式两份)。
5、专项审计。由符合《认定办法》要求的中介机构对初审合格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6、专家评审。通过审核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会”。企业应提交十份初审材料(其中四份附上审计报告及其他附件)以供专家评审。
二、申报材料
(一)初审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1.《企业注册登记表》,须在工作网在线填报并打印;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须在工作网在线填报并打印;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表》(附件2);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评说明》(附件3);
5. 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二)正式申报材料
专家评审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修改申报材料后提交一式两份至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编制要求见附件4,同时提交电子版申报书刻录光盘一张)。
三、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
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自治区认定办报告,并将更名申请材料(见附件5)一式四份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
四、其他事项
在上述受理时间前未完成申报的企业,将被纳入下一批次。
请通知有关企业尽快进行网上注册登记,并组织好申报工作。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请关注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http://www.nmkjt.gov.cn/)。
五、联系方式:
1. 材料申报:内蒙古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山丹街2号内蒙古科技大厦610室,邮编:010020
联系人: 赵英
联系电话: 0471-6280581
网络申报:赵松波
联系电话: 0471-6667441
2. 政策咨询: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141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006室,邮编:010010
联系人: 包安、吴光华
联系电话:0471-6921193、6282159
附件:
1.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和《续表:企业近三年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情况》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表》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评说明》
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正式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5.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材料要求及表格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报说明
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所需附件材料说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