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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包头市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9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点击数:

 

 

包科发〔200926

 

关于印发《包头市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管理

暂行办法》等9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科技局,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综经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包头的决定》,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步伐,进一步发挥科技进步和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包头市科技局制定了《包头市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9个相关配套政策,现将这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1、包头市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包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3、包头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4、包头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5、包头市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6、包头市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7、包头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8、包头市专利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9、包头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科技  管理  办法 通知

 

 

 

附件1

包头市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的实施包头市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企业,根据《包头市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意见》及《包头市创建创新型试点企业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型试点企业是指以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动力, 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理念和文化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业,企业掌握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条  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包头市科技局统一进行认定、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包头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2、建立完善的现代公司制度和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企业管理比较规范科学,具有较好的社会形象。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专利技术,主要技术工艺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拥有企业标准,同时积极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

4、企业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企业连续两年盈利,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

5、注重持续创新能力,建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拥有比较完善的科技人员分配和奖励等创新激励机制,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的10%以上。注重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

6、拥有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企业主导产品和发展方向符合科技产业政策和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领域,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和影响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企业独特的品牌,在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企业发展前景良好。

7、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

创新型试点企业主要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中选择,同时有选择、有重点的在大中型企业中培育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1、包头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认定文件。

3、上年度资金负债表、利润表以及能够证明研发费用支出的报表。

4、市级以上科技奖励证书,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证明,相关认证评级(评比)证书,专利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技术标准批准文件。

5、企业(科技)发展规划,有关创新管理、激励制度或管理办法。

6、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创建创新型试点的企业,按试点内容及申报书的格式提出申请报告,经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审核后,将拟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疑异,进行认定并颁发牌匾。推荐申报自治区和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的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创新型试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办法,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将予以警告,直至取消资格。

第九条  科技管理部门对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补贴,择优向自治区及国家推荐申报上一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可参加包头市科技进步奖评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2

包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包头》的决定和市政府的《包头市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科研院所、高校或骨干企业等机构,拥有市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实验的专业队伍和配套实验条件,能提供多种开放性技术服务,重视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实体。

第三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确认、验收和考评等宏观管理工作,引导企业通过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更加重视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重视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重视研发机构管理机制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带动行业整体创新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带动自主创新;通过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进行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成熟配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装备和新产品;积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外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优势,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活动,激励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产品和装备。

2、积极为市内有关同行业企业开展各种技术和管理的培训活动、行业或领域的新技术讲座、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等。

3、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业等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和检测任务,积极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请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在包头市注册登记。在自治区或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竞争优势;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基础和成果转化经验,并能够保证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持续投入和提供后勤保障支持。

2、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过国家、自治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自主研发项目获得过国家、自治区、市级科技奖励。

3、申请单位组织体系完善,有发展规划和明确目标,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创新绩效显著。

4、申请单位领导重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和科学化管理的能力,能为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5、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有若干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和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只较高水平的工艺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分析检测能力的研发队伍;有一定数量的熟练技术工人。

6、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试验设施、分析测试手段及工艺设备等;建立科学的运营管理机制和科技创新机制,产学研结合比较紧密,能够提供开放性服务。

    第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申请按依托单位申报、专家评审论证、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三个步骤进行。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组织认定。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包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表;

2、包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实施方案;

3、依托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及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其它附件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由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填报《包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和《包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实施方案》,经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择优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去依托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初选项目进行论证评审,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并对通过评审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批复,正式授予“包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市科技管理部门将随时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依托单位按组建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若发现与原实施方案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消确认。

第十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依托单位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支持。市科技局协助其申报国家、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 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应每年1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报告,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备案,对两年内不提交考核备案申报材料的取消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和考评材料的内容及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经核实后,撤消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十三条  被撤销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鼓励支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采取开发、流动和竞争的机制,不断吐故纳新,保持精干力量,逐步形成一支年龄梯次、专业结构合理的优秀工程技术队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包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此前发布的包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意见作废。

 

 

 

附件3

包头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决定》和市政府关于《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及科技发展规划有关配套政策,规范和加强包头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予以认定。

第三条  包头市科技局负责包头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包头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被认定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是本领域的优势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近2年连续盈利。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拥有专利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0%以上。

3、企业领导重视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拥有科技开发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处于自治区同行业先进水平以上。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有一定的较稳定的专职或兼职从事开发的技术队员。

6、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较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较显著。

7、企业年科技开发投入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包头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行全年网上公开申报。

第六条  申报包头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包头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

2、包头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3、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认定

1、企业申报包头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由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推荐。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应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意见。

3、通过认定的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经包头市科技局审核后,下达批复文件,授予“包头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并颁发牌匾。

第八条  包头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对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进行认定、检查、考核。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包头市科技局对认定的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采用“后补助”的支持方式,重点支持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自主创新,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并在科技项目立项上优先给予考虑。

第十条  为加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管理,实行年报制度。每年130日前各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应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到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授予称号后每两年由市科技局进行一次复查和考核,对工作突出、绩效显著的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并收回牌匾。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包头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的组织实施“包头市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营造自主创新氛围,加快创建创新型企业的进程,按照《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结合包头市产业及产品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必须是指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产品技术先进,具有潜在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或者能替代进口,并能带动我市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

公平和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包头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应为包头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3掌握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获得国家专利。产品技术性能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4、知识产权明晰、没有产权纠纷;

5、产品性能稳定,成熟,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度;

列入国家、自治区、包头市级科技计划的产品,获国家、自治区、包头市科技奖励的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六条  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包头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奖励证书等,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授权、合作生产和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4、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产品采用技术标准证明;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要按照申报书的要求提出申请报告,市科技局统一受理,经专家评审,将拟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颁发《包头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材料申报采取网上与纸质材料共同申报的方式。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

第九条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科技管理部门对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补贴,符合条件者可参加包头市科技进步奖评奖。同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5

包头市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示范企业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包头市“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包头市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采用节能减排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包头市科技局负责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示范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方式,包头市科技局统一受理。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包头市注册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自治区节能减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市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

3、企业领导高度重视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工作,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管理水平。

4、自主研发或已引进了节能减排先进技术(成果、工艺、设备、材料等),在生产中应用后已产生良好的效益,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或已研发生产了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节能、环保产品。有进行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或成果转化应用的经济、技术实力。

5、 有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计划(或规划)和实施方案,有扎实的工作基础、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及规章制度。

6、企业主要节能减排指标,如单位产品能耗、水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或领先水平。在废物循环利用、余热余压回收、能源转换等方面有固定途径。对不能利用的废物,进行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理。

7、企业发展模式在全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第七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包头市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示范企业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方法,主要工艺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获奖证书、技术标准、资质证书等)。

4、企业节能减排技术应用效果显著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用户反馈意见、评价等)。

第八条  申报企业按照申报书要求提交报告,经专家评审,对拟认定的示范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授予“包头市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示范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或牌匾。

材料采取网上和纸质材料共同申报的方式。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在考核时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示范企业的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可隔年再次申报。

第十条  科技管理部门对示范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如专利申请,市级科技项目、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与立项,向国家及自治区推荐科技项目、工程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等。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政府采购等,都将优先推荐示范企业。同时,依托科技项目,在示范企业中建设培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科技管理部门将视以上情况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包头市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产学研合作工作,加强产学研合作的示范作用,聚集国内知名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优质科技资源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不断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头市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是指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和技术创新氛围,重视产学研合作,产学研合作活动活跃,对产学研合作投入大,成绩显著的企业。

第三条  认定条件:

    1、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认定的企业需有一家以上具有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产学研合作院所(大学)。

3、申报企业有合作双方共建研发机构的优先认定。

4、申报企业三年内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5项以上、或实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重大项目1项以上,合作经费投入200万元以上。

5、申报企业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能形成专利成果的要积极申报,并注重专利成果的转化。

6、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积极吸引专家来包指导工作,每年应不少于30人天,同时重视与合作方合作培训技术骨干。

第四条  申请认定程序及管理

本着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企业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认定。经审查考核,条件符合的予以认定,并颁发“包头市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牌匾。

第五条 对认定的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将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补贴,并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优先支持。

 

 

 

附件7

包头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全市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数量和质量,为建设创新型包头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撑与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包头市行政管辖区内已经申报国内外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在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外国相关管理机关(组织)受理后(以受理通知书为准),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第三条  被受理的中国专利,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实行定额一次性资助的办法,具体标准分别为:发明专利3000/项;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500元/项。

第四条  凡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大学、中学、小学在校学生,在第三条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000/项。

    第五条  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所申请的专利,无论在几个国家(地区)受理,只能享受一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具体标准为1万元/项。

第六条  具备申请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条件的专利项目,要以申请自治区级专利申请费用资助为主,获得资助的专利项目资助金额不足3000元的,由市科技局补足3000元。

第七条  包头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按年度收集受理的专利项目,收集时间为每年11日——1231。资助时间为次年一季度。

第八条  申请包头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包头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从包头市知识产权网或包头市科技局网上下载填写,网址:http://bt.nmipo.gov.cn/http://www.btkjj.gov.cn/ );单位申请的要加盖公章。

2、申请资助的单位提交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资助的个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4、以上材料要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无误后将原件退还本人,复印件留存。

第九条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受理和审批

1、资格审查:申请是否属于本办法资助的范围;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资助的条件。

2、形式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和表格等是否完整,文字填写格式是否清楚并符合要求。

3、经审核无误,被批准资助的专利项目,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资助手续。

第十条  包头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是包头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材料与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三年内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资格,对资助金已经支付的,要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政策的连续性,2008年前已授权,对符合资助条件,但未享受到自治区和包头市两级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专利,可按该办法享受一次专利申请费资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施行,2008年下发的《包头市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8

包头市专利保护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中国特色自主创新指导方针,在若干领域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以开展专利保护示范工作为突破口,促进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创新,提高专利保护意识,加快我市专利工作体系建设,推动全市专利工作向更高的台阶迈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头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利保护示范工作目标

通过对专利保护示范单位的扶持和引导,带动全市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专利保护工作,提高专利保护意识,加强专利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引导企事业单位实施专利战略,推进技术创新,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扶持和引导方式

被认定为包头市专利保护示范单位的,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补贴,用于专利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专利数据库及其分析系统的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支付专利申请费和年费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利保护示范单位的申报

1、申报专利保护示范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已经通过包头市专利保护制度试点,并且验收(以验收报告为准)满一年的。

2)已经通过国家和自治区两级专利保护制度试点(示范)工作验收(以验收报告或有关文件为准)满一年的。

3) 截止到申请日,三年内累计申请和授权专利总数达5件以上;

4) 最近二年内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5) 企业内部有人员和机构负责专利工作。

2、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包头市专利试点单位申报表;

2)申报单位专利工作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专利制度建设情况、专利申请、授权以及保护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实施效益、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思路和设想等;

3) 申请和授权专利清单;

3、申报企业经市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后,择优确定。

第六条  组织管理

1、市科技局负责对专利保护示范单位示范工作的组织、评价,指导示范单位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组织专利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推广交流专利示范工作经验,协调处理突出问题。

2、被确定为专利保护示范的单位,按照示范工作要求,积极探索专利工作的有效途径,总结经验,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示范单位的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七条  考评、总结和验收

示范时间为两年。

专利保护示范单位工作实行年度考评、期满验收。

示范期间,示范单位按年度对开展专利保护示范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如实填报《包头市专利保护示范单位年度工作情况汇总表》,市科技局要及时对开展专利保护示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促。

示范期满,由市科技局对示范单位进行检查考核。根据《包头市企事业单位专利保护制度示范工作情况年度汇总表》,对开展专利保护示范单位工作进行检查、核实,按照《包头市企事业单位专利保护示范工作考核评价表》对企业专利示范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示范工作期满,经考核评价,满60分即合格。对一些好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在全市予以推广。成效显著的,推荐申报国家和自治区两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附件9

包头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软科学为决策服务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科学研究是以实现我市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管理现代化为宗旨,以推动经济、科技、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为目标,针对决策和管理实践中提出的复杂性、系统性课题,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多门类多学科知识,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进行跨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是:事关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规、条例研究,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等。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是为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决策部门决策服务的专项科技计划,是全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以及成果应用等环节。

二、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在每年的下半年发布下一年度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提出软科学研究的方向、范围和重点研究内容。

第六条  本市的高等院校、党政府机关、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国有大型企业及事业单位均可以按照规定组织申报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项目除外)。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课题研究内容的要求,组建研究团队,明确研究人员承担的任务,项目研究人员构成强调理论专家与实际工作者相结合。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研究内容的需求,联合申报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须填写《包头市科技发展项目征集表》。

第九条  一个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只能承担一个软科学项目。有逾期未结题或科研信用记录不良的研究人员暂不能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否则,市科技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三、 项目立项

第十条  对申报项目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软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

对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要采用“招标”。市科技管理部门对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组织召开专家及决策部门领导参与的论证会、研讨会。

第十一条  项目的立项评审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1、选题的针对性,立项研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重点评价是否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服务和科技的需求;

2、预期研究成果的应用前景,重点考虑对决策的理论指导及支撑效果;

    3、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4、研究团队研究能力的综合水平,以及人员构成、研究基础等;

    5、申请经费以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  经市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同意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

四、 项目实施与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软科学研究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书的要求组织实施。软科学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是项目鉴定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对项目研究工作负总责。其职责是:牵头制定和修改研究方案,主持并参加研究报告的撰写,检查、督促研究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按经费使用范围开支研究经费,审核课题组成员承担的研究任务等。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书明确的期限完成研究任务,逾期未完成者,应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市科技管理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决定项目是否继续进行。需终止研究的,由市科技管理部门下达中止项目研究通知书。 

第十六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中止或撤消申请,经批准,办理中止或撤消手续。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管理部门对列入全市软科学计划的项目提供财政科研经费资助,实行一次审定,一次或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章处罚的办法。软科学研究经费必须按照项目立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五、 项目结题与成果应用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将全部研究资料(一般包括:(1)工作总结报告;(2)研究报告及有关背景资料等)报送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查。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同意鉴定的,承担单位需填写《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鉴定申请书》。

第十九条  项目鉴定验收执行《包头市科技项目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鉴定后,承担单位应进行成果登记,并按照《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规定,申报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期结题的情况是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科技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科技项目管理及研究信用较差的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在今后年度取消立项资格。

第二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负责。涉及重大保密事项数据的,应在成果报告中注明密级。

第二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推广应用:

1、把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和相关信息,通过市科技局渠道上报,供市委、市政府及各行各业领导决策参考。

    2、市科技局政体处负责编印《包头市软科学项目研究报告选编》,刊登每年完成的优秀软科学研究成果,在全市范围内发放,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和借鉴。

    3、在新闻媒体(包括报刊、期刊、广播、电视等)上宣传软科学研究成果,扩大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范围;

    4、出版相关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专辑。

 5、 对一些研究成果已被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采用,或课题成果在有关媒体上发表转化为决策的,以“后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补贴。

 

六、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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