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我市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我市设立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授予我市范围内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四条 在科学技术试验研究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般不授予各级行政部门。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奖状和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设立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在科学技术试验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和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的;
(二)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科学理论,带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的。
被评审对象的成果和贡献不足以反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水平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授予在应用基础理论、应用技术、新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等类试验研究、技术开发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应用基础理论类项目,是指在应用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科学发现。其中“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理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
(二)应用技术类项目,是指在试验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三)新技术推广类项目,是指在连续2年推广应用已有科学技术成果的工作中,在组织措施、完善技术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类项目,是指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经消化、吸收,形成较大规模生产,在调整产业结构中起到重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五)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有关管理科学、政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并经实践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的评审,根据申报项目的不同类别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应用基础理论类。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有较大的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 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较广泛地应用,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有一定的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应用技术类。
应用技术类项目按下列4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1.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2.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3.经济、社会效益;4.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在试验研究中有重大创新或技术上有重大发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对自治区该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试验研究中有较大创新或技术上有较大发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总体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自治区该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试验研究中有创新或技术上有发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总体水平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成果在一定范围得到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三)新技术推广类。
组织推广已有新技术成果过程中,在组织措施、技术配套和更新发展方面做出重大创造性贡献,推广应用面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推广已有新技术成果过程中,在组织措施、技术配套等方面做出较大创造性贡献,推广应用面较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推广已有新技术成果过程中,在组织措施、技术配套等方面有一定创新和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面,并取得了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类。
在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实施产业化工作中,对消化、吸收高新技术和系统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创造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对自治区该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实施产业化工作中,对消化、吸收高新技术和系统等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自治区该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实施产业化工作中,对消化、吸收高新技术和系统等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取得了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对自治区该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五)社会公益类。
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难度大,总体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创造了大量的社会、经济效益,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或决策科学化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或二等奖。
研究成果有较大创新,难度较大,总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或决策科学化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成立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组建若干专家评审组,负责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分别聘请有关方面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领导21—2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至7人,秘书长1人。
奖励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年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结果;
(二)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评审委员原则上任期2年。各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组建若干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5至9名同行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
专家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聘任。
专家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申报人、申报项目的初评工作;
(二)负责将初评结果分别报告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各专家评审组被聘任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有关人员要对其评审项目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十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由申报人或组织提出,一般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逐级申报。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时,由主持单位负责,联合协作单位共同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包括如下材料: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必须是进行成果登记, 并经1年以上应用的科学技术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试验研究报告;
3.技术工作总结;
4.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应用技术、新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类);
5.论著、论文(应用基础理论类);
6.效益证明;
7.技术鉴定(评价)证书等。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般按行政隶属关系归口推荐。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推荐;为我市科学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其他市外单位直接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九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一)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的;
(三)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个人或项目.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或项目,如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奖励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复审终评二级评审。
对推荐申报项目的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进步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专家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工作采用记名差额投票或评审记分、综合评价的方法在限额内提出授奖项目及授奖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对专家评审组初评提出的授将项目及授奖等级的建议进行复评。复评工作在评审委员会对专家组所提出授奖基础上进行全面介绍、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记名差额投票方式评出授奖项目及授奖等级,并做出决议,报市人民政府颁奖。
第二十三条 评审规则:
(一)初评工作根据得票或评审记分多少在限额内提出授奖项目及授奖等级建议;
(二)复审终评工作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参加会议表决,表决结果方为有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应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应获得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过,每一等级奖项原则上只投票表决一次。
(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的,一般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复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市科技进步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再予以受理。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要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要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授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材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授奖项目的获奖人、获奖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确属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进步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进行处理。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技进步奖励办公室。必要时,市科技进步奖励办公室可组织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市科技进步奖励办公室审定。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科技进步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提出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
第七章 授奖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其中:特等奖每年的授奖项目数不超过2项,一等奖每年的授奖项目数不超过授奖项目总数的1/10,二等奖每年的授奖项目数不超过授奖项目总数的1/5。
为鼓励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对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其中特等奖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一等奖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二等奖每项不超过6人,三等奖每项不超过5人。对跨地区、跨部门、多学科协作完成的应用技术、新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类项目授奖人数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专项支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除设立包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外,市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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