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章和中组部的《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有关津贴、补贴纳入党员交纳党费基数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较好履行党员的义务,特制定如下制度。
1、党支部所属全体党员要在每月10日前自觉按文件要求足额向组织委员交纳党费。如遇特殊情况应委托他人交纳党费不得拖延。
2、党支部交纳党费应建立帐簿,交纳党费的统计表写明姓名和金额,记载明确,妥善保管。
3、对不按规定和要求交纳党费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
4、年终党支部要将全体党员交纳党费情况予以通报。
5、党支部要将全体党员的党费收齐后及时上交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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